独立法条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注销公路养护作业资质,并向社会公布:

(一)公路养护作业单位依法终止的;

(二)资质证书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吊销的;

(三)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提出注销申请的;

(四)资质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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