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三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的许可和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对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进行监督管理。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