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 第二十四条独立法条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四章 延续与变更第二十四条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许可有效期届满,拟继续从事公路养护作业的,应当在资质许可有效期届满3个月之前,向原许可机关提交延续申请,并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的规定报送相关材料。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