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单位存款的变更、挂失及查询

第二十一条

因存款单位机构合并或分立,其定期存款需要过户或分户,必须持原单位公函、工商部门的变更、注销或设立登记证明及新印鉴(分户时还须提供双方同意的存款分户协定)等有关证件向存款所在金融机构办理过户或分户手续,由金融机构换发新证实书。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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