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颁发《煤炭企业总工程师责任制》的通知第4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4条

总工程师应由具备下列条件的技术人员担任: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执行国家颁发的有关技术政策、法规、规定。 二、坚持原则,有事业心和责任感,有改革创新和献身精神。能深入现场,调查研究,及时解决重大技术问题。尊重科学,发扬技术民主。 三、具有工程技术系列高级职称或专业技术水平;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理论水平、较丰富的实践经验、较强的技术决策、技术管理和组织协调能力。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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