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颁发《煤炭企业总工程师责任制》的通知第3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3条

煤炭企业必须建立健全总工程师负责的技术管理体系。副总工程师在总工程师的领导下,负责分管技术工作并行使相应的职权,对总工程师负责。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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