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于颁发《煤炭企业总工程师责任制》的通知 / 第3条独立法条关于颁发《煤炭企业总工程师责任制》的通知第3条第一章 总 则第3条煤炭企业必须建立健全总工程师负责的技术管理体系。副总工程师在总工程师的领导下,负责分管技术工作并行使相应的职权,对总工程师负责。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