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于颁发《煤炭企业总工程师责任制》的通知 / 第21条独立法条关于颁发《煤炭企业总工程师责任制》的通知第21条第四章 附 则第21条本责任制自颁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于煤炭工业部。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