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颁发《煤炭企业总工程师责任制》的通知第21条

第四章 附 则

第21条

本责任制自颁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于煤炭工业部。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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