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颁发《煤炭企业总工程师责任制》的通知第20条

第四章 附 则

第20条

本责任制适用于国有重点和地方国有煤炭企业。各单位可根据本责任制确定的原则,结合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制定各级技术人员的责任制。 煤炭系统的基建、制造等企业和地质、设计、科研等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可参照本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总工程师责任制。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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