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于颁发《煤炭企业总工程师责任制》的通知 / 第2条独立法条关于颁发《煤炭企业总工程师责任制》的通知第2条第一章 总 则第2条总工程师是煤炭企业行政副职领导成员,是行政正职领导下主管企业全面技术工作的总负责人,对企业行政正职负责。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