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颁发《煤炭企业总工程师责任制》的通知第2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2条

总工程师是煤炭企业行政副职领导成员,是行政正职领导下主管企业全面技术工作的总负责人,对企业行政正职负责。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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