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颁发《煤炭企业总工程师责任制》的通知第17条

第三章 权 限

第17条

在煤矿安全生产方面履行《煤矿安全规程》赋予的权限,有权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有权停止危及安全、质量低劣、不合标准和未经批准的施工;有权责令存在安全隐患的矿井局部或全部停产整顿;有权直接向主管部门报告本企业在技术上违反国家方针、政策、法规的有关问题。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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