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颁发《煤炭企业总工程师责任制》的通知第16条
第三章 权 限
第16条
有权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和提出地质勘探、开拓延深、技术改造、设备更新和发展机械化等资金的使用计划和调整意见,提交企业正职决定;有权安排和调整使用安全技术措施、新技术和新产品开发资金。
- 制定机关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权 限
有权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和提出地质勘探、开拓延深、技术改造、设备更新和发展机械化等资金的使用计划和调整意见,提交企业正职决定;有权安排和调整使用安全技术措施、新技术和新产品开发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