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于颁发《煤炭企业总工程师责任制》的通知 / 第14条独立法条关于颁发《煤炭企业总工程师责任制》的通知第14条第三章 权 限第14条领导企业全面技术工作。分管地测、通风、科研、设计、信息、环保等技术性较强的职能部门。总工程师作出的有关技术决定,未经企业行政正职同意不得改变。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