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颁发《煤炭企业总工程师责任制》的通知第14条

第三章 权 限

第14条

领导企业全面技术工作。分管地测、通风、科研、设计、信息、环保等技术性较强的职能部门。总工程师作出的有关技术决定,未经企业行政正职同意不得改变。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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