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颁发《煤炭企业总工程师责任制》的通知第11条

第二章 责 任

第11条

负责组织研究提高矿井抗灾能力,制定防治水、火、瓦斯、煤尘、顶板、机电、运输等事故的措施,预防重大事故发生。组织制定和审批矿井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灾害预防和环境保护措施,并检查督促实施情况。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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