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七条

第五章 检查监督

第十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检查发现培训材料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督促相关校外培训机构限期整改,并可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整改期间,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使用相关材料开展任何形式的授课活动。对情节严重或者逾期未完成整改的校外培训机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民办学校办学许可。

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相关违法违规线索及时移送,并且配合做好查处工作。

制定机关
教育部办公厅
时效状态
待核验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