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六条

第五章 检查监督

第十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公开监督方式、畅通举报渠道,通过年度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等形式,组织专业力量对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材料编审人员资质、内部审核、选用使用等情况进行检查。检查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开,并作为校外培训机构信用管理的重要依据。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应明确培训材料编审人员参训要求,制定并实施培训计划,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制定机关
教育部办公厅
时效状态
待核验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