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四条

第四章 选用备案

第十四条

校外培训机构对所有培训材料存档保管、备查,保管期限不少于相应培训材料使用完毕后3年。培训材料及编写研发人员信息须向相应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备案材料产生变更时,应及时提交变更内容说明和变更材料。

(一)线上培训保管材料应包括线上学习资源、开发者信息、下载网站、资源主题、资源简介、适用对象及图文来源等;

(二)线下培训保管材料应包括编写者信息、材料简介、材料内容及适用对象等。

制定机关
教育部办公厅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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