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二条第三章 编写审核第十二条对于已通过审核的、在多个地区使用的同一培训材料,可由培训机构提供已通过审核的证明,供其他地区审核时参考。制定机关教育部办公厅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