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船舶发生污染事故,未按规定报告的或者未按规定提交《船舶污染事故报告书》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