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五条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中国籍船舶防治污染的结构、设备、器材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经海事管理机构或者其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外国籍船舶防治污染的结构、设备、器材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经船旗国政府或者其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船舶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可以免除配备相应的污染物处理装置的,应当在相应的船舶检验证书中予以注明。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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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