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从事有关作业活动的单位,未组织本单位相关作业人员进行专业培训的; (二)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未按规定向船方出具船舶污染物接收单证的; (三)从事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装卸、过驳作业的,作业双方未按规定填写防污染检查表的。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