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船舶未按规定如实记录油类作业、散装有毒液体物质作业、垃圾收集处理情况的; (二)船舶在港从事水上船舶清舱、洗舱、污染物接收、燃料供受、修造、打捞、污染清除作业活动,未按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的。 船舶未按规定保存《油类记录簿》《货物记录簿》和《船舶垃圾记录簿》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