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
第六章 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的,事故调查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和相关部门开展船舶污染事故协查: (一)污染事故肇事船舶逃逸的; (二)污染事故嫌疑船舶已经开航离港的; (三)辖区发生污染事故但暂时无法确认污染来源,经分析过往船舶有事故嫌疑的。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六章 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
有下列情形的,事故调查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和相关部门开展船舶污染事故协查: (一)污染事故肇事船舶逃逸的; (二)污染事故嫌疑船舶已经开航离港的; (三)辖区发生污染事故但暂时无法确认污染来源,经分析过往船舶有事故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