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四十条
第六章 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
第四十条
船舶污染事故调查的证据种类包括: (一)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二)证人证言; (三)当事人陈述; (四)鉴定意见; (五)勘验笔录、调查笔录、现场笔录; (六)其他可以证明事实的证据。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六章 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
船舶污染事故调查的证据种类包括: (一)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二)证人证言; (三)当事人陈述; (四)鉴定意见; (五)勘验笔录、调查笔录、现场笔录; (六)其他可以证明事实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