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四十条

第六章 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

第四十条

船舶污染事故调查的证据种类包括: (一)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二)证人证言; (三)当事人陈述; (四)鉴定意见; (五)勘验笔录、调查笔录、现场笔录; (六)其他可以证明事实的证据。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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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四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