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第五章 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
第三十五条
船舶有沉没危险或者船员弃船的,应当尽可能地关闭所有液货舱或者油舱(柜)管系的阀门,堵塞相关通气孔,防止溢漏,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燃油、污染危害性货物以及其他污染物的性质、数量、种类、装载位置等情况。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
船舶有沉没危险或者船员弃船的,应当尽可能地关闭所有液货舱或者油舱(柜)管系的阀门,堵塞相关通气孔,防止溢漏,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燃油、污染危害性货物以及其他污染物的性质、数量、种类、装载位置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