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

第三十四条

发生船舶污染事故的船舶,应当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的海事管理机构提交《船舶污染事故报告书》。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船舶污染事故报告书》的,经海事管理机构同意可以适当延迟,但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 《船舶污染事故报告书》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船舶的名称、国籍、呼号或者编号; (二)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的名称、地址; (三)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以及相关气象和水文情况; (四)事故原因或者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 (五)船上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装载位置等概况; (六)事故污染情况; (七)应急处置情况; (八)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情况。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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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