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第五章 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
第三十三条
船舶发生污染事故,应当立即就近向海事管理机构如实报告,同时启动污染事故应急计划或者程序,采取相应措施控制和消除污染。在初始报告以后,船舶还应当根据污染事故的进展情况作出补充报告。 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核实有关情况,按规定向上级海事管理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告。海事管理机构和有关单位应当在地方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按照职责分工,开展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