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第四章 船舶作业活动的污染防治

第三十条

水上船舶修造及其相关作业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应当及时清除,不得投弃入水。 船舶燃油舱、液货舱中的污染物需要通过过驳方式交付储存的,应当遵守污染危害性货物过驳作业管理要求。 船坞内进行的修造作业结束后,作业单位应当进行坞内清理和清洁,确认不会造成水域污染后,方可沉坞或者开启坞门。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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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三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