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第四章 船舶作业活动的污染防治
第三十条
水上船舶修造及其相关作业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应当及时清除,不得投弃入水。 船舶燃油舱、液货舱中的污染物需要通过过驳方式交付储存的,应当遵守污染危害性货物过驳作业管理要求。 船坞内进行的修造作业结束后,作业单位应当进行坞内清理和清洁,确认不会造成水域污染后,方可沉坞或者开启坞门。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船舶作业活动的污染防治
水上船舶修造及其相关作业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应当及时清除,不得投弃入水。 船舶燃油舱、液货舱中的污染物需要通过过驳方式交付储存的,应当遵守污染危害性货物过驳作业管理要求。 船坞内进行的修造作业结束后,作业单位应当进行坞内清理和清洁,确认不会造成水域污染后,方可沉坞或者开启坞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