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船舶作业活动的污染防治

第二十九条

从事船舶燃料供受作业的水上燃料加注站应当满足国家规定的防污染技术标准要求。 水上燃料加注站接受燃料补给作业应当按照污染危害性货物过驳作业办理相关手续。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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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