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船舶作业活动的污染防治
第二十八条
从事船舶燃料供应作业的单位应当建立有关防治污染的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配备足够的防污染设备、器材和合格的人员。 从事船舶燃料供受作业,作业双方应当在作业前对相关防污染措施进行确认,按照规定填写防污染检查表,并在作业过程中严格落实防污染措施。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船舶作业活动的污染防治
从事船舶燃料供应作业的单位应当建立有关防治污染的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配备足够的防污染设备、器材和合格的人员。 从事船舶燃料供受作业,作业双方应当在作业前对相关防污染措施进行确认,按照规定填写防污染检查表,并在作业过程中严格落实防污染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