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船舶作业活动的污染防治

第二十七条

船舶进行下列作业,在长江、珠江、黑龙江水系干线作业量超过300吨和其他内河水域超过150吨的,港口、码头、装卸站应当采取包括布设围油栏在内的防污染措施,其中过驳作业由过驳作业经营人负责: (一)散装持久性油类的装卸和过驳作业,但船舶燃油供应作业除外; (二)比重小于1(相对于水)、溶解度小于0.1%的散装有毒液体物质的装卸和过驳作业; (三)其他可能造成水域严重污染的作业。 因自然条件等原因,不适合布设围油栏的,应当采取有效替代措施。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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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