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船舶作业活动的污染防治
第二十四条
船舶运输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等货物的,应当采取封闭或者其他防护措施。 从事前款货物的装卸和过驳作业,作业双方应当在作业过程中采取措施回收有毒有害气体。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船舶作业活动的污染防治
船舶运输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等货物的,应当采取封闭或者其他防护措施。 从事前款货物的装卸和过驳作业,作业双方应当在作业过程中采取措施回收有毒有害气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