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十二条

船舶污染事故引起的污染损害赔偿争议,当事人可以申请海事管理机构调解。在调解过程中,当事人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一方中途退出调解的,应当及时通知海事管理机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终止调解,并通知其他当事人。 调解成功的,由各方当事人共同签署《船舶污染事故民事纠纷调解协议书》。调解不成或者在3个月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终止调解。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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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