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典当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

第八章 罚 则

第六十一条

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或者第三十八条第二、三、四款规定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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