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典当管理办法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典当行的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典当行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标明“典当”字样。其他任何经营性组织和机构的名称不得含有“典当”字样,不得经营或者变相经营典当业务。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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