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典当管理办法 / 第五条独立法条典当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典当行的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典当行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标明“典当”字样。其他任何经营性组织和机构的名称不得含有“典当”字样,不得经营或者变相经营典当业务。制定机关商务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