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典当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第六章 经营规则
第四十一条
典当行在当期内不得出租、质押、抵押和使用当物。 质押当物在典当期内或者续当期内发生遗失或者损毁的,典当行应当按照估价金额进行赔偿。遇有不可抗力导致质押当物损毁的,典当行不承担赔偿责任。
- 制定机关
- 商务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六章 经营规则
典当行在当期内不得出租、质押、抵押和使用当物。 质押当物在典当期内或者续当期内发生遗失或者损毁的,典当行应当按照估价金额进行赔偿。遇有不可抗力导致质押当物损毁的,典当行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