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典当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第六章 经营规则

第三十九条

典当期内或典当期限届满后5日内,经双方同意可以续当,续当一次的期限最长为6个月。续当期自典当期限或者前一次续当期限届满日起算。续当时,当户应当结清前期利息和当期费用。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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