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典当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第六章 经营规则

第三十八条

典当综合费用包括各种服务及管理费用。 动产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42‰。 房地产抵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27‰。 财产权利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24‰。 当期不足5日的,按5日收取有关费用。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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