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典当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第六章 经营规则

第三十五条

办理出当与赎当,当户均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当户为单位的,经办人员应当出具单位证明和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委托典当中,被委托人应当出具典当委托书、本人和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除前款所列证件外,出当时,当户应当如实向典当行提供当物的来源及相关证明材料。赎当时,当户应当出示当票。 典当行应当查验当户出具的本条第二款所列证明文件。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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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