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典当管理办法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典当行,是指依照本办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典当活动的企业法人,其组织形式与组织机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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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管理办法第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