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典当管理办法 / 第二十八条独立法条典当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四章 经营范围第二十八条典当行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从商业银行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借款; (二)与其他典当行拆借或者变相拆借资金; (三)超过规定限额从商业银行贷款; (四)对外投资。制定机关商务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