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典当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经营范围

第二十八条

典当行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从商业银行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借款; (二)与其他典当行拆借或者变相拆借资金; (三)超过规定限额从商业银行贷款; (四)对外投资。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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