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典当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经营范围

第二十六条

典当行不得经营下列业务: (一)非绝当物品的销售以及旧物收购、寄售; (二)动产抵押业务; (三)集资、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 (四)发放信用贷款; (五)未经商务部批准的其他业务。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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