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典当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经营范围
第二十六条
典当行不得经营下列业务: (一)非绝当物品的销售以及旧物收购、寄售; (二)动产抵押业务; (三)集资、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 (四)发放信用贷款; (五)未经商务部批准的其他业务。
- 制定机关
- 商务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经营范围
典当行不得经营下列业务: (一)非绝当物品的销售以及旧物收购、寄售; (二)动产抵押业务; (三)集资、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 (四)发放信用贷款; (五)未经商务部批准的其他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