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典当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经营范围

第二十五条

经批准,典当行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一)动产质押典当业务; (二)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 (三)房地产(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房地产或者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在建工程除外)抵押典当业务; (四)限额内绝当物品的变卖; (五)鉴定评估及咨询服务; (六)商务部依法批准的其他典当业务。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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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