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典当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变更、终止
第二十三条
典当行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报告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确认,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收回《典当经营许可证》,并在5日内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在5日内通知作出原批准决定的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收回《特种行业许可证》。 典当行在清算结束后,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 制定机关
- 商务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变更、终止
典当行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报告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确认,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收回《典当经营许可证》,并在5日内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在5日内通知作出原批准决定的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收回《特种行业许可证》。 典当行在清算结束后,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