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典当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变更、终止

第二十三条

典当行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报告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确认,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收回《典当经营许可证》,并在5日内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在5日内通知作出原批准决定的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收回《特种行业许可证》。 典当行在清算结束后,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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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