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典当管理办法 / 第二十二条独立法条典当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章 变更、终止第二十二条典当行解散应当提前3个月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应当停止除赎当和处理绝当物品以外的其他业务,并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制定机关商务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