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典当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变更、终止

第二十二条

典当行解散应当提前3个月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应当停止除赎当和处理绝当物品以外的其他业务,并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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