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典当管理办法 / 第二十条独立法条典当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三章 变更、终止第二十条典当行变更注册资本或者调整股本结构,新进入的个人股东和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资格审查;新进入的法人股东及增资的法人股东应当具备相应的投资能力与投资资格。制定机关商务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