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典当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二章 设 立

第十三条

典当行应当对每个分支机构拨付不少于500万元的营运资金。 典当行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典当行注册资本的50%。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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