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基金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基金赠款项目和有偿使用项目管理以及其他重大业务中,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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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