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四章 基金使用

第十八条

基金有偿使用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一)债权投资; (二)股权投资; (三)融资性担保; (四)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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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