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三章 基金筹集

第十条

基金来源包括: (一)通过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转让温室气体减排量所获得收入中属于国家所有的部分; (二)基金运营收入; (三)国内外机构、组织和个人捐赠; (四)其他来源。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管理办法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