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管理办法 / 第十条独立法条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三章 基金筹集第十条基金来源包括: (一)通过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转让温室气体减排量所获得收入中属于国家所有的部分; (二)基金运营收入; (三)国内外机构、组织和个人捐赠; (四)其他来源。制定机关财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