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自然资源部立法工作程序规定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工作部门就法律、行政法规草案征求自然资源部意见的,由法治工作机构会同有关内设机构研究提出意见并开展协调工作。
立法协调意见由法治工作机构汇总后报部领导审定。
- 制定机关
- 自然资源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工作部门就法律、行政法规草案征求自然资源部意见的,由法治工作机构会同有关内设机构研究提出意见并开展协调工作。
立法协调意见由法治工作机构汇总后报部领导审定。